臺北鹽場集資建房
裕源三期項目集資實施辦法
為了加快我場職工集資建設住房的開發進度,不斷解決職工家庭住房難的問題,滿足職工日益提高生活品質和檔次,促進住房條件及居住環境的改善。根據《連云港市市區集資建設住房管理辦法、江蘇金橋鹽化集團《關于職工住宅小區建設的指導意見》和有關政策規定,結合我場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集資建房堅持原則
集資建房采取統一規劃、規范管理;全額集資、職工自愿;企業建設、市場運作;零利潤,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。
二、小區概況與規劃設計
裕源小區項目處于未來城市核心區域中軸之地,依托千億市政配套、規劃為世界級濱水居住區,占地面積為79.5畝。裕源三期項目擬開發建設17+1層高層住宅8棟計574戶,總建筑面積為 56000平方米,地下負兩層為自行車庫576間,建筑面積7260平方米,其余為汽車停車位11676平方米,部分人防工程5000平方米。采用現代化的造型設計,色彩明快、線條簡潔、超大空間、2.9米的層高讓您住宅通風采光效果極佳。同時,配備雙電梯讓您出行更加便捷安全,電視、電話、寬帶線路齊全,小區公共設施配套完美。
裕源三期規劃設計兩室兩廳一衛,建筑面積:100.87平方米252戶;95.95平方米36戶;93.01平方米36戶;89.47平方米250戶;具體戶型、建筑面積以房產部門審核為準。
三、集資建房范圍和對象
集資建房的范圍為場在職職工、退離休職工;其對象為集資范圍內的無房戶、住房困難戶、家庭住房面積達不到國家房改標準的職工。
1、無房戶的條件為夫妻(或一方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;
⑴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和購買折價處理公房的;
⑵未享受過自購房標準住房補貼的;
⑶未購置過集資建房的;
(4)未購置過經濟適用房、保障性住房的;
⑸未享受過國家其它房改政策及待遇的;
2、住房困難戶的條件為夫妻(或一方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:
⑴住房在鹽灘一線的危房戶;
⑵符合經濟適用住房(保障性住房)政策規定的職工;
3、住房面積與房改面積差額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;
4、符合集資建房條件的,夫妻視為一戶。應享受標準以夫妻一方,享受最高標準者計算。不累計重復計算。
5、離異家庭以離婚證、法院調解書、判決書等界定享受標準。
四、集資建房的申請和分配
1、本人填寫《臺北鹽場裕源三期集資建房審核表》,報所在單位部門初審;場工會、黨群工作部、人力資源部、房管辦等相關部門對集資人、配偶資格及享受標準進行審查;領導小組終審,并建檔管理。
2、申購人數如多于房源,采用電腦搖號輪候的形式,入圍者張榜公示,接受群眾監督。
3、貫徹“優先解困”的原則,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優先集資申購。
4、離休老干部參照有關住房政策優先集資申購。
5、市級(含市級)以上勞動模范和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,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(含本科)或具有高級職稱,業績突出同等條件優先。
6、集資建房房源的分配采取電腦搖號的形式,公平、公開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則。
五、集資方式和資金管理
1、集資建房采取全額集資,分期付款的形式;首付按估算房價的70%交房屋定金。
2、職工享受房改標準以內的,面積按成本價計算,超出按市場價計算。
⑴成本價依據工程造價預算以及相關規費,暫定為2630元/平方米,金橋公司積極申報國家棚戶區改造資金,力爭下浮200元/平方米;
⑵市場價依據為參照同類相近地塊商品房的價格,暫定為 2800元/平方米;
3、房屋產權面積、最終價格以報市物價、房產部門審計核定為準。
4、場與申購人在規定期間內簽訂《集資建房協議》,同時交付定金。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。
5、簽訂《集資建房協議書》時,需申購人夫妻到場。如遇下列情形的:
⑴申購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場簽訂協議的,需經公證機關公證,委托他人代理;
⑵享受人去世的,需經公證機關公證,由繼承人辦理。
6、集資建房款項實行??罟芾?、專項使用,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。
7、申購人在辦理收樓手續時,須在規定期間內結清購房款、物業維修資金、契稅等相關費用方可上房。
六 、申報流程
1、填寫《臺北鹽場裕源三期集資建房審核表》;
2、遞交申請人所在單位部門進行初審;
3、房屋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;
4、集資建房領導小組終審;
5、電腦派號,張榜公示;
6、交定金、簽訂協議書;
七、申報材料
1、申購人、配偶身份證、結婚證、戶口本(原件和復印件三份);
2、授權委托人、繼承人身份證明、公證書(原件和復印件三份);
八、申報時間
1、 5 月 10 日 — 6 月 5 日 宣傳政策;
2、 6 月 6 日 — 6 月 20 日 個人申請;
3、 6 月 21 日 — 6 月 24 日 基層初審;
4、 6 月 25 日 — 6 月 26 日 部門審核;
5、 6 月 27 日 — 6 月 30 日 小組終審;
6、 7 月 1 日 — 7 月 10 日 派號公示;
7、 7 月 11 日 — 7 月 15 日 交定金、簽訂協議書;
江蘇金橋鹽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臺北鹽場
二O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|